商会章程
广东省福建泉州商会章程
(第二届商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福建泉州商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Fujian Qu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GFQCC。简称:广东泉州商会(以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福建省泉州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依法注册成立的社团组织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粤泉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59号蚬建大厦1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七)加强与世界各地泉州商会等社团组织的联谊交流,共同打造全球泉商合作大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本会会员企业须为福建省泉州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非泉州籍会员企业必须由常务副会长以上领导推荐。本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本会允许其他异地商会自愿加入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团体会员参加本会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五)关心和支持家乡建设发展,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非泉州籍企业会员须由常务副会长以上推荐);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会长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及时在本会网站、会刊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权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自由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首席顾问、高级顾问、荣誉顾问、顾问、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相关顾问和名誉职务人选,由会长常务会议推选,并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相关顾问和名誉职务,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每届):
(一) 会长单位100万元;
(二) 监事长单位50万元;
(三) 第一执行会长单位70万元;
(四) 执行会长单位20万元;
(五) 秘书长单位20万元;
(六) 常务副会长单位8万元;
(七) 名誉会长单位10万元,本会提升5万元;
(八) 副会长单位3万元;
(九) 副秘书长单位3万元;
(十) 副监事长单位3万元;
(十一) 常务理事单位1万元;
(十二) 理事单位0.5万元;
(十三) 监事单位0.5万元;
(十四) 会员单位2000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除名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理事即为会员代表,理事大会即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监事长、第一执行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常务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选举方式: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监事长、第一执行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副会长以上领导,均需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第一执行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第一执行会长、执行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设监事长1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
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第一执行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第一执行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二条 商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党支部、团支部、妇联委等组织,并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商会根据需要设立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第一执行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常务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常务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理事长、执行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常务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常务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监事长一人、第一执行会长一人,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第一执行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副会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监事长、第一执行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第一执行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必须为泉州籍身份(泉州市户口或籍贯);
(四)会长、第一执行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常务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常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会第一执行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权及罢免权。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常务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届中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四十二条 本会届中监事长、第一执行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常务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若干联络委员会或联络部。各联络委员会的工作由本会执行会长兼任。本会从各个联络委员会所属会员缴纳的会费中下拨50%,作为联络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联络委员会自筹。无论是本会下拨还是各联络委员会自筹经费,均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第五章“内部管理”的规定要求。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常务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第一执行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商会印章由会长管理、财务印章由会计管理、党支部印章由党支部书记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八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开展面向商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 本会信息工作,必须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是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联络委员会或联络部,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